香港中醫學會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一條: | 中文名稱 - 香港中醫學會 |
| 英文名稱 - THE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
| (以下簡稱本會) | |
| 社團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157號六合商業大廈3樓AB室 | |
| 第二條: | 本會是由香港居民而具有中醫專業資格的執業中醫師組成的學術性團體。 |
| 第二章 宗旨 | |
| 第三條: | 本會旨在繼承和發揚傳統中國醫藥學,促進中醫藥學的發展,為巿民的健康服務。 |
| 第四條: | 本會旨在聯絡和團結全港的中醫同業,爭取中醫在香港的法定專業地位和權益。 |
| 第三章 會員 | |
| 第五條: | 會員資格 |
| 凡是香港居民承認本會章程, 具有下列資格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 |
| 一. 凡經中醫學院四年全日制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持有正式畢業文憑或證書者; | |
| 二. 凡係香港“註冊中醫”者。 | |
| 第六條: | 入會手續 |
| 申請入會者必須有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并呈交有關上述專業資格的有效證明文件(正本審核,副本存檔),親自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審核批准,繳交會費并獲得會員證書者,即成為本會會員.若申請不獲批准,本會無須申述理由。 | |
| 第七條: | 會員的權利 |
| 一. 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 |
| 二.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 |
| 三. 有監督會務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 |
| 四. 有獲得本會所編輯出版的一切學術資料的權利; | |
| 五. 有退會權利。 | |
| 第八條: | 會員的義務 |
| 一. 必須奉公守法,遵守香港特區現行法例、《香港中醫藥條例》及《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 | |
| 二.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 |
| 三. 遵守本會所訂的《會員執業守則》及《紀律監察條例》。 | |
| 四. 支持會務工作,承擔本會所委托的工作任務; | |
| 五. 按時繳納會費。 | |
| 第九條: | 會員退會及開除會籍 |
| 一. 會員退會須在一個月前通知本會,有欠本會財物者須清還,有擔任本會 職務者須交接; | |
| 二. 會員若欠繳會費一年以上,屢催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 |
| 三. 會員若屢次違犯本會章程或行為嚴重損害本會乃至社會利益者本會有權決定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 |
| 第四章 組織 | |
| 第十條 : |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監事會管理一切會務及主持日常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有以上會員出席為有效。會員投寄書面發言、選票或委托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仍屬有效。但委托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的。會議時間、地點由現屆理事會提前十四天用書面通知每位會員。凡未足法定人數者, 會議押後十四天另行通知召開。 |
| 會議的每項議決案必須有50%出席者通過方為有效。 | |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的職權 |
| 一.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 |
| 二. 議決各項方案; | |
| 三.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 |
| 四.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 |
| 五.審查本會經費開支及經費預算報告; | |
| 六.審查和通過授予聲譽超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的榮譽稱號。 | |
| 第十二條: | 本會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每位候選人以獲得選票多少依次入選。由入選理、監事成員互推分工擔任職務。每年將有理、監事改選或卸任.每屆任期兩年,所有理、監事均全部卸任改選,理、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
| 第十三條: | 理事會的職責 |
| 一.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 |
|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議決; | |
| 三. 制訂本會每年度的工作計劃及實施本會章桯規定的工作任務細則; | |
| 四.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管理一切會務,主持日常各項工作; | |
| 五. 接納并討論會員所提的議案; | |
| 六. 向會員大會提交準備授予本會榮譽稱號人士名單。 | |
| 第十四條: | 監事會的職責 |
| 一. 監察會員遵守本會章程之情況; | |
| 二. 監察及裁決會員遵守及執行本會所訂《會員執業守則》之情況; | |
| 三. 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選舉工作; | |
| 四. 裁決會員的上訴案。 | |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 |
|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 | |
| 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 |
| 以上職務由全體理、監事互選產生。任何理、監事連續缺席三次理、監事會議,必須用書面申明理由,若無故缺席或引致缺席理由不充分則作辭職論,由理、監事會委任其他成員暫代,再由會員大會補選。 | |
| 第十六條: | 理、監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由會長、理、監事長按需要召集,以討論議決重要會務事宜,出席人數達理、監事人數一半以上為有效。本會不設任何分會。 |
| 第五章 工作與任務 | |
| 第十七條: | 有關學術方面工作如下: |
| 一. 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學術活動,組織醫學科學考察活動。 | |
| 二. 編輯和出版中醫學雜誌和刊物(包括科普讀物、參考資料、中醫信息通訊等)。 | |
| 三. 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討論會、講座、學習班、推廣本港及各地的中醫研究成果,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 |
| 第十八條: | 有關社會工作如下: |
| 一.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有關中醫中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爭取中醫在香港取得法定 的專業地位和權益。 | |
| 二. 加強與杳港歷史悠久的中醫藥社團組織的聯繫,尊重和團結家傳及師承或自學成名的中醫老前輩,共同為繼承發揚中國醫學而努力。 | |
| 三. 開展國際性學術聯繫,通過“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學部”的協助,保持與世界各地的傳統醫學團體的聯繫,加強與國內、台灣、日本、新加坡等地的中醫團體的學術聯繫. | |
| 第六章 經費 | |
| 第十九條: | 本會的經濟來源 |
| 會員繳納的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 |
| 會員及各界人士、社會賢達、合法機構和團體的捐贈和贊助。 | |
| 本會舉辦各種活動的收益及基金生息。 | |
| 第二十條: | 經費使用範圍為會內日常事務、大會準備及召開、資料編印及郵寄等費用。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如需解散時,必須經全體會員大會決定。解散後普通會員無需對外負債務責任. 本會剩餘資產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其他社團機構。本會對外債務由當屆理、監事會成員負責。 |
| 第七章 附則 | |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所指“中醫師”包括內科、外科(包括痔瘡科)、婦科、兒科、骨傷科、針灸科、五官科等各科醫師。 |
| 第二十三條: | 本章程所指“中醫學院”包括香港、中國內地、台灣、澳門等地區的中醫學院,且必須是由當地政府立案的公立或私立的四年全日制以上的中醫高等大學。“中醫學院畢業”包括本科班、進修班、專科班以及西醫學習中醫班畢業。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修改權屬全體會員大會。 |
| 第二十五條: | 本章桯及命名均以中文版本為準。 |